挂靠施工欠付的资料归档费能否向被挂靠公司主张?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4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外签订委托合同产生的费用,债权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453号生效判决解答:原则上基于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应当向委托合同的相对方主张付款责任,但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被挂靠公司在欠付挂靠人款项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1、债权人对挂靠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2、挂靠人对被挂靠公司享有合法到期金钱债权,且该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3、挂靠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适用代位权规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判决被挂靠公司在欠付范围内直接向债权人付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真实案例
张某乙挂靠中国某有限公司承接鞍山某公司的两项建设工程,2023年10月张某乙与张某甲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由张某甲负责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归档工作,委托费用18万元。后业主方将专门追加的18万元资料归档费全额支付至中国某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自认欠付张某乙到期工程款155989.33元,但张某乙长期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该公司主张该债权,也未向张某甲支付委托费。
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张某乙全额支付张某甲18万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符合代位权构成要件,改判中国某有限公司在欠付张某乙的155989.33元范围内直接向张某甲付款,剩余24010.67元由张某乙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453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接受个人委托提供工程相关服务的主体,签订委托协议时尽量要求加盖被挂靠公司公章,明确被挂靠公司的付款责任,避免后续只能向个人追责的风险;
- 若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债权人可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无需先取得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再申请执行,能够有效减少诉累,提高维权效率;
- 建筑企业接受挂靠时,应当在挂靠协议中明确专项费用的拨付规则,收到业主支付的专项款项后及时按约定向实际施工人拨付,避免因滞留款项被债权人起诉承担代位清偿责任;
- 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应当及时向被挂靠公司主张到期债权,避免因怠于行权导致自身额外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