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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公司冲业绩为名借款谁来还?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5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冲业绩为名对外借款,款项实际打入公司账户的,还款责任由个人承担还是公司承担?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借款人的转账还款应当优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52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有合理理由相信员工有代理权,且借款实际进入公司账户的,应当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其次,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债务人的还款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抵扣本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内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真实案例

上海某某商业管理公司鞍山分公司的部门经理汪某,以商场冲业绩送手机为名,向商场内导购张某借款15万元。张某通过POS机刷卡将款项转到商户账户后,商户扣除手续费转给汪某,汪某将该笔款项打入上海某某商业管理公司鞍山分公司对公账户。后因未按期还款,张某起诉要求分公司、总公司及汪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汪某的借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判决分公司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对应利息,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汪某因保证期间经过不承担责任。二审中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汪某已向张某转账24082.8元,法院最终认定其中20582.8元属于履职期间的还款,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该部分还款优先抵扣本金,改判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9417.2元及对应利息,总公司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52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普通群众参与公司开展的各类集资、冲业绩、预存优惠等活动时,要注意核实活动的官方授权文件,最好要求相关书面凭证加盖公司公章,避免出现纠纷时公司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推诿责任;
  2. 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职权管理,明确对外借款、集资等重大行为的内部审批流程,同时做好对外公示,避免员工越权行为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债务风险;
  3. 民间借贷中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一定要在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凭证中明确标注利息标准,否则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视为无利息,还款会优先抵扣本金,出借人无法主张借期内利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