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施工方能否主张剩余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5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转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后,实际施工方已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的,是否有权参照协议约定主张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53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转包协议依法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获得折价补偿。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已完成全部工程且经发包方验收合格,转包方已全额收取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且无有效证据证明转包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也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真实案例
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鞍山某公司生产综合楼改造项目后,将全部工程转包给辽宁某甲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转包款为发包方结算价的75%。案涉工程于2023年9月验收合格,经结算发包方最终支付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7万余元,双方确认转包结算款为328万余元,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250万余元,尚欠68万余元未付。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主张转包协议系被胁迫签订、辽宁某甲有限公司未完成全部施工不应付款。
法院观点:案涉转包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受胁迫,也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且已收取发包方全部工程款,应当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辽宁某甲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80033.17元及自2023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53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转包、违法分包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属无效,施工方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通过转包方式承揽工程,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后维权举证难、优先受偿权受限等风险。
-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施工记录、验收单据、工程量确认凭证、沟通记录等材料,避免发生工程量、质量争议时无据可依。
- 如认为签订合同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情形,需在法定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未主张的该撤销权消灭,无法以此为由拒付款项。如认为对方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