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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窝工费材料费等损失能否索赔?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5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解除合同后,承包方主张的窝工费、已进场未使用材料损失、临建及办公费用损失,能否要求发包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538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方向发包方主张窝工、材料、临建等损失的,首先看双方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其次需举证证明损失实际发生、损失与发包方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自身不存在在先违约行为。若合同已明确约定承包方放弃特定情形下的索赔权利、损失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或承包方无法举证损失存在、自身存在违约在先的,其索赔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真实案例

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鞍山东方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签订《鞍山天兴银座大厦商业综合体改扩建项目综合机电及土建专业承包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某安装集团申请第七、八期工程款时未按约定提交农民工工资签收表,且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发包方据此暂停支付工程款。2022年6月起某安装集团陆续停工,同年9月全部撤场,随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并主张窝工费、材料损失费、临建损失等共计77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方配合图纸深化工作不得提出索赔,故对图纸延迟导致的窝工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承包方未举证证明窝工事实实际发生,且自身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约在先情形,停工撤场后的窝工主张不符合常理;第三已进场未使用材料所有权仍属承包方,可自行取回,承包方无证据证明发包方阻拦取走,故材料损失主张不成立;第四合同明确约定临建、办公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已完工程款已核算支付,承包方无权再额外主张该部分损失。最终法院驳回了某安装集团关于损失部分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53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重点审核索赔限制、价款构成条款,对于“配合图纸深化不得索赔”“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单价中”这类条款,要提前评估商业风险,必要时协商增加例外条款,避免后续维权受阻。
  2. 施工过程中若出现窝工、发包方违约等情形,要第一时间做好书面签证,留存窝工人员考勤、工资发放记录、停工沟通函件、现场照片等完整证据,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3. 合同解除后,要及时通过发函、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自有设备、材料的处置沟通记录,若发包方阻拦取回,要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4. 若主张损失金额较大需要鉴定的,务必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无合理理由二审才申请鉴定的,法院大概率不予准许,将直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