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阳台质量不合格应维修还是重作?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5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品房阳台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业主主张重作的诉求在什么情况下能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552号生效判决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修理、重作、更换均为不动产毁损时的法定救济方式,但重作仅适用于修理不能的情形。若专业鉴定机构已出具可行的维修方案,能够消除安全隐患,且重作会破坏建筑整体结构、存在施工安全风险的,法院会优先支持维修的救济方式,业主仅凭类案判决主张重作但无法举证证明维修方案不可行、重作具备现实操作性的,诉求不会被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真实案例
王某购买了岫岩满族自治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颐华园小区房屋,2011年入住后发现北阳台栏板与主体墙连接处开裂,缝隙宽度、长度不断扩大,存在安全隐患。2025年王某起诉要求开发商按原设计标准重作北阳台。一审审理期间,开发商申请对阳台质量问题、成因及处理方案进行鉴定,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案涉阳台确实存在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超标、栏板锚固钢筋不符合规范等质量问题,同时给出了粘钢加固楼板、植筋加固栏板的维修方案,明确该方案可恢复阳台承载能力、消除安全隐患。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开发商按维修方案履行维修义务,并支付王某鉴定破拆产生的修复费1360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同小区27户业主此前就同类阳台质量问题起诉时,法院均判决重作,本案应遵循同案同判原则改判重作。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在先27户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形成完整的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鉴定结论,与本案事实查明程度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应当同判的类案范畴;且案涉北阳台底板与室内楼板为一体浇筑结构,重作会破坏整栋楼的结构安全,王某也未举证证明维修方案无法消除安全隐患,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552号
- 案由: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业主发现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时,首先要留存好质量问题照片、与开发商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优先申请专业司法鉴定明确质量问题成因、可行的救济方案,不要仅凭类案判决直接主张重作,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面临败诉风险。第二,“同案同判”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基本事实、证据情况、争议焦点完全一致,若在先案件缺乏专业鉴定结论,而本案有明确的专业意见支撑的,法院会优先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第三,若开发商按鉴定方案维修后,业主仍有证据证明阳台存在安全隐患的,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