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装修使用租赁房屋的次承租人能否索要对应装修补偿款?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5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整体房屋租赁合同后,将部分房屋交由第三方实际使用并由第三方自行装修,出租人提前解约发放的整体装修补偿款,实际装修使用房屋的第三方能否向承租人主张对应份额的补偿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565号生效判决分析:实际装修使用部分租赁房屋的次承租人有权向领取了整体装修补偿的承租人主张对应份额的补偿,但需要举证证明自身是对应部分装修的实际投入方,且出租人发放的整体补偿款包含该部分装修价值,法院会结合装修投入、使用面积占比、次承租人已获其他补偿情况等按公平原则酌定支持金额。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5年赵某甲(后变更为其父亲赵某乙)从某某酒店管理公司承租一、二层整体商铺,赵某乙实际使用一层,姜某甲实际使用二层并自行出资装修,双方各自承担对应面积的租金、取暖费,未签订书面分租协议。2022年案涉商铺所有权人变更为某某实业公司,该公司与赵某甲签订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支付包含一、二层在内的整体装修补偿款50万元。姜某甲此前已与某某实业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获得10万元搬离补偿,因主张二层装修补偿款25万元归其所有未果,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赵某甲是否应向实际装修使用二层的姜某甲支付对应装修补偿款?
法院观点
案涉50万元补偿款明确为整体装饰装修补偿,包含二层装修价值;姜某甲作为二层的实际使用人和装修投入方,是装修残值损失的实际承受方,有权获得对应补偿;赵某甲占有本应归姜某甲的装修补偿份额无合法依据,应予返还。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姜某甲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赵某甲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姜某甲装修补偿款15万元,驳回姜某甲其他上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565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分租、转租房屋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装饰装修的归属、租赁期限、提前解约或遇征收时补偿款的分配规则,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 实际装修房屋的承租人要留存好装修合同、付款凭证、施工人员证言、设计图纸、装修前后照片等证据,一旦产生补偿纠纷可有效证明自身装修投入的金额及范围;
- 若出租人已经将整体补偿款支付给主承租人,次承租人可直接凭装修投入的证据起诉主承租人要求返还对应份额的补偿款,无需另行起诉出租人索要,减少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