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合同无效后管理费如何计取?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5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因违法转包导致合同无效的,此前约定的管理费条款是否有效?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总包方是否要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58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建设工程因转包给无资质主体导致合同无效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条款同步无效,不属于双方可参照履行的工程价款结算范畴;但若总包方或转包方确实为项目提供了开工手续办理、竣工验收协调、施工过程管控等实际管理服务的,法院可结合管理成本酌情调低管理费计取比例,通常不会支持原合同约定的10%等高比例转包牟利费用。其次,实际施工人向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总包方主张连带责任的,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挂靠资质、表见代理等法定情形,否则仅以转包事实主张连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真实案例
海城市某有限公司从总承包方处承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杜某甲,杜某甲又再次转包给同样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藏某,双方合同约定按工程总造价下浮10%作为管理费。案涉工程于2023年11月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藏某主张10%管理费属于违法转包牟利应属无效,且海城市某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杜某甲主张藏某仅提供劳务无权主张全额工程款,且需分担发包方融资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杜某甲支付藏某工程款600667.11元,驳回藏某其他诉请。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合同约定的10%管理费无效,结合海城市某有限公司确有实际管理行为,酌情将管理费调整为工程总造价的3%,同时纠正一审多计算的材料款55609.02元,改判杜某甲支付藏某工程款816711.14元,认定藏某无证据证明海城市某有限公司存在挂靠、表见代理情形,驳回其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58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时,应优先与具备施工资质的总包方直接签订合同,避免与无资质的个人转包方签约;若确需与项目负责人签约的,应要求对方出具总包方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合同等材料,留存表见代理相关证据,便于后续维权时向总包方主张责任。
- 总包方应避免违法转包、出借资质牟利,否则不仅约定的高额管理费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若项目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施工过程中应完整留存材料采购、付款、退货、工程量变更等全部书面凭证,避免结算时被转包方多扣材料款、未完工程款等费用,若对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沟通记录。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