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验收就使用发包人还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5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完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擅自投入使用,之后能否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还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修复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586号生效判决解答: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属于主动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的验收抗辩权利,之后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拒付工程款、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本案中案涉彩钢板安装工程已于2023年10月交付鞍山某公司实际使用,合同约定的1年质保期也已届满,鞍山某公司应当支付剩余7万元工程款及对应利息,其主张的维修费、修复费因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3年7月,鞍山某公司与沈阳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沈阳某公司承接鞍山某厂区的彩钢板安装工程,工程总价款暂定35万元,工程验收完工后甲方留1万元作为质保金,满1年后付清。2023年10月沈阳某公司完成施工后将工程交付鞍山某公司使用,鞍山某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28万元,尚欠7万元(含1万元质保金)未付。
后鞍山某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整体未验收为由拒付剩余款项,还主张因工程漏水产生维修费22060元、修复费1万元,双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鞍山某公司支付沈阳某公司7万元工程款及利息,驳回鞍山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鞍山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鞍山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漏水系沈阳某公司施工原因导致,且委托第三方维修前未履行通知义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58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建设工程发包方而言,工程完工后务必先组织竣工验收再投入使用,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使用,也应当提前对已完工部分做质量核验,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主张质量问题缺乏依据;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维修,留存通知凭证,若承包方明确拒绝维修,再委托第三方维修前也应当将维修方案、预估费用提前告知承包方,保留维修的必要性、合理性证据,否则自行支出的维修费很难向承包方追偿。
- 对施工方而言,工程完工后要主动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留存好工程交付的书面证据,如果发包方拖延验收、擅自使用的,要及时固定对方使用工程的相关证据;收到发包方的维修通知后要及时到场核查、履行保修义务,留存好维修记录,避免后续被主张未履行保修责任;施工过程中要留存好发包方出具的施工指令、变更通知等文件,避免后续因“未按图纸施工”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