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发包林地未走民主议定程序合同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5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集体对外发包集体林地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必然无效?林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593号生效判决解答:村集体对外发包集体林地即便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只要承包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已尽到对民主议定材料的形式审查义务,已实际支付承包费、办理了林权证且实际经营林地多年的,案涉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林地征收后承包方有权按照约定比例获得林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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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二)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的;(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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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2006年,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某某村在镇政府推动下,以招标形式将案涉59.5公顷公益林发包给外村人李某,双方签订《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公益林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60年,承包费7万元,如遇国家征占林地,林木补偿费全部归李某所有,林地补偿费村集体与李某按2:8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全部承包费,2012年依法取得案涉林地的林权证,实际经营案涉林地近20年。
2024年前后,案涉20.6325亩林地因风力发电项目被征收,对应林地补偿款763403元全额拨付至村集体账户后,村集体以发包时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按约定比例向李某支付补偿款,李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村集体向李某支付补偿款366435.68元,村集体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善意承包人已对案涉承包事宜的村民会议记录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且已支付承包费、办理林权证并实际经营多年,案涉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59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村集体对外发包林地、土地等集体资产时,务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留存好会议记录、签到表等原始材料,避免后续出现合同效力争议,损害村集体或村民合法权益;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集体林地、土地等资产时,应当要求发包方提供已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的相关决议原件,留存好承包合同原件、承包费支付凭证、权属登记证书等材料,同时注意固定实际经营投入的相关证据,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 如遇承包土地、林地被征收的情况,要及时收集征收公告、补偿标准文件、补偿款到账情况的相关证据,与发包方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