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将伐木工作交由无资质人员承揽要承担赔偿责任?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6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关系下,定作人将具有危险性的作业交由无资质人员完成,造成承揽方雇佣的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60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无需对承揽人雇佣的人员损害承担责任,但《民法典》明确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对应过错责任。本案所涉大规模伐木作业具有较高危险性和专业性,定作人潘某、徐某未审核承揽人范某的作业资质就将工作发包,存在明显选任过错,同时未尽到现场安全管理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二人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其次,针对超60岁务工人员的误工费主张,只要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仍在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稳定收入,因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即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有权主张误工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真实案例
潘某、徐某合伙购买位于海城市某村的400棵杨树,将伐木工作以23元/吨的价格承揽给无伐木资质的范某等三人,约定由范某方自行准备工具、安排人员,交付伐木成果后结算费用。后范某雇佣韩某从事检尺工作,日薪200元。2022年6月16日韩某在作业现场被放倒的树木砸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鉴定脊柱损伤致双下肢截瘫构成二级伤残。韩某起诉要求范某、潘某、徐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范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承担40%责任,潘某、徐某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各承担10%责任,韩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担40%责任。潘某、徐某不服上诉,主张其无选任过错、韩某超60岁不应支持误工费。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伐木工作具有专业性危险性,潘某、徐某选任无资质人员承揽存在过错,且韩某事发时仍在务工有稳定收入,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601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或个人将具有较高危险性的作业(如伐木、高空作业、建筑施工等)对外发包或交由他人承揽时,务必审核承揽方的作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否则一旦发生人员伤亡,定作人/发包方可能因选任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务工人员即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有证据证明事发前仍在持续提供劳动、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伤后有权主张误工费,不要主动放弃该合法权益,日常可通过留存工资转账记录、用工协议、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务工事实。
- 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应第一时间留存雇佣关系、受伤经过、医疗费支出等证据,及时申请伤残鉴定,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