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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欠条主张民间借贷被驳回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6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未注明性质的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欠条所载款项是合作投资亏损分摊而非借款但无有效证据的,能否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618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交付了款项。原告持债权凭证(欠条、借条等)起诉,且能够提供催款记录、款项交付能力证明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被告仅口头抗辩款项为其他性质但无法提供证据佐证、也不能对债权凭证所载金额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真实案例

赵某持有战某2011年出具的3万元借条、2016年出具的15.2万元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战某与其配偶鲁某共同偿还借款18.2万元及利息。战某认可两张凭证均为本人出具,但抗辩15.2万元欠条是双方合作投资的亏损分摊款,不是借款,且赵某曾承诺不会主张该笔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无法证明15.2万元对应借贷合意,仅支持了2万元(3万元借条扣除已还1万元)的诉请,驳回15.2万元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提供的欠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战某抗辩15.2万元为投资亏损但无法提供证据佐证,也不能对欠条金额与其主张的亏损分摊金额不符作出合理解释,且赵某催款时战某从未对欠款性质提出异议,仅以没钱为由要求延期还款,因此认定15.2万元借贷关系成立。同时因15.2万元欠条仅有战某一人签字,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判决战某个人偿还15.2万元及利息,战某、鲁某共同偿还2万元及利息,利息均从赵某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61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往来中尽量出具明确标注“借款”性质的借条,避免使用模糊的“欠条”“收条”,减少后续对款项性质的争议风险;
  2. 大额借款优先选择银行转账交付,备注“借款”,妥善留存转账凭证,现金交付的尽量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在借条中明确注明“已收到现金”;
  3. 如果是投资款、货款、劳务费等非借款性质的款项出具欠条的,一定要在欠条中明确标注款项性质,避免后续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4. 收到催款通知时,如果对款项性质、金额有异议,要第一时间书面明确提出异议,不要仅以“没钱”为由推脱,否则可能被视为认可债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