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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垫付雇员中毒赔偿款后可向谁追偿?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6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接受劳务的雇主垫付了雇员因第三方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款后,追偿时各方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雇主是否有权要求第三方承担全部垫付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62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雇员因第三人行为受损的,雇主垫付赔偿款后确实享有法定追偿权,但追偿范围仅能对应第三方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无权要求第三方承担全部垫付金额。本案中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最终认定私改燃气管道的雇主自身承担50%责任、施工致管道泄漏的邻居承担20%责任、未尽巡检义务的燃气公司承担30%责任,雇主仅有权向邻居和燃气公司分别追偿对应比例的垫付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真实案例

刘某某与申某某为鞍山某小区联排别墅邻居,刘某某私自改动自家燃气管道,将管道接头延伸至申某某院内且未向燃气公司备案。2023年申某某在院内施工时,外力碰撞导致该燃气管道接头丝扣断裂泄漏,造成刘某某雇佣的家政人员付某一氧化碳中毒,产生各项损失共计42206.78元,刘某某已全额向付某垫付上述费用。

刘某某随后起诉申某某要求其承担全部垫付金额,一审法院追加燃气公司为第三人后查明:刘某某私改燃气管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申某某施工未尽注意义务是泄漏直接原因,燃气公司多年未排查出私改管道存在管理疏漏,最终酌定刘某某自担50%责任、申某某承担20%责任、燃气公司承担30%责任,判令申某某向刘某某支付8441.36元。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责任划分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629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燃气设施属于特种公用设施,住户切不可私自改装,确需改动的必须向燃气公司提交申请、由专业人员施工并验收备案,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2. 在涉及地下管线的区域开展施工作业前,施工方应当提前向相关运营单位确认管线位置,必要时申请运营单位到场旁站指导,避免因破坏管线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3. 雇主向雇员垫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后,应当先梳理事故全流程、明确各方过错责任,再向过错方主张对应比例的追偿,盲目主张全额追偿不仅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还会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巡检义务,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并要求整改私改管线等安全隐患,否则即使泄漏是第三方施工直接导致,燃气企业仍可能因未尽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