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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6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亲属之间发生大额转账未出具借条,一方主张是借款、另一方抗辩是赠与/赡养费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63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规则,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起诉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若被告抗辩转账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如赠与、赡养费等),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若被告无法证明款项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结合原告提交的催款记录、沟通记录,被告在收到催款通知后未明确否认借款事实的,法院会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中吕某提交了50万元转账凭证、催款微信及通话录音,金某亮主张案涉款项是赡养费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且在吕某催款时未明确反驳,也不符合赡养费的常规支付特征,因此两级法院均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令金某亮夫妇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真实案例

2022年3月31日,吕某向其配偶的父亲金某亮转账50万元,双方未出具借条。2024年吕某与配偶感情破裂分居后,先后通过微信、电话向金某亮催要该笔借款,金某亮未明确反驳借款性质,也未偿还款项。后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金某亮及其配偶张某华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金某亮抗辩称案涉50万元是吕某夫妇支付的赡养费,且吕某在离婚诉讼中曾陈述该款是购房出资款,涉嫌虚假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吕某与金某亮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判令金某亮、张某华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驳回利息主张。金某亮、张某华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抗辩主张缺乏证据支撑,于2026年1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63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亲属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时,建议明确款项性质,属于借款的尽量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等内容;属于赠与的建议签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对象、赠与条件等,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 出借人即便与借款人是亲属关系,也要妥善保留好转账凭证、关于款项性质的沟通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避免仅有转账记录无其他佐证时举证困难。 3. 若收到对方的催款通知,认为款项不属于借款的,要第一时间明确提出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不要长期沉默不回应,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借款事实的默认。 4. 当事人在不同诉讼中对同一笔款项的性质作出不同陈述,并不必然构成虚假诉讼,只要款项交付的客观事实真实存在,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款项性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