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期间单方追加投资能否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亏损?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6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经营过程中,部分合伙人单方追加投资后,能否要求未同意追加投资的合伙人共同承担该部分投资对应的亏损?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647号生效判决解答:合伙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所有涉及合伙人出资调整、亏损分担规则变更的事项,均需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才能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若合伙人未就后续追加投资达成明确合意,部分合伙人单方追加的投资对应的亏损,无权要求其他未同意的合伙人共同承担。本案中三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就案涉后续追加投资事项与被上诉人路某达成一致,因此其诉请路某补齐对应亏损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秦某、刘某、计某、路某、杨某五人达成合意合伙承包土地种植水稻,口头约定盈亏平均分配,前期每人出资31100元已实际缴付。后案外人杨某退伙并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路某随后提出退伙但未获秦某等三人同意,各方也未就后续追加投资事项达成一致约定。此后秦某等三人为维持种植经营单方追加投资15万余元,后因自然灾害种植作物绝产产生亏损,秦某等三人起诉要求路某按合伙比例承担亏损25443.75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各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就后续追加投资的数额、出资方式及对应亏损分担规则与路某达成合意,秦某等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路某仅需按实际已缴出资比例承担风险,无需承担其未同意的追加投资对应的亏损。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秦某、刘某、计某的反诉请求,二审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2025)辽03民终264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647号
- 案由:共有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个人合伙务必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出资金额、追加投资的决策规则、盈亏分担比例、退伙流程等核心事项,避免事后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 合伙经营过程中若需要追加投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留存书面决议、聊天记录等有效证据,否则单方追加的投资无法要求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亏损。
- 合伙人若主张退伙,应当签订书面退伙协议,明确退伙时间、退伙后盈亏分担的边界,及时完成合伙财产清算,避免后续产生权责不清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