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被撤销后又重新作出的原占用期间土地使用费可主张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6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执行裁定曾被撤销但后续重新作出相同土地使用权确权内容的,土地使用权人能否向无合法依据占用土地的厂房所有权人主张原占用期间的土地使用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663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从公平原则和实际获益角度判断,只要前后两份执行裁定关于案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核心内容未发生变化,即便中间存在原裁定被撤销的程序瑕疵,土地使用权人仍有权向无合法依据占用土地的主体主张实际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但仅支持厂房实际占地面积对应的合理部分,超出实际占用范围的公摊、绿地等无证据证明对方实际使用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且法院会结合双方对纠纷产生均无过错的情况酌定支付比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大连某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对辽宁某乙有限公司的债权,2020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大连某有限公司抵偿债务。谢某通过另案执行程序取得案涉土地上两栋厂房的所有权(不含土地使用权),长期占用案涉土地。后原确权执行裁定被撤销,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大连某有限公司要求谢某支付2020年至2025年占地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执行裁定,仍将案涉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大连某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
谢某是否应当向大连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占用期间的土地使用费,以及支付的具体金额标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前后两份执行裁定关于案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内容一致,谢某取得厂房所有权但无占用土地的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仅支持厂房实际占地面积10407.63㎡对应的使用费,大连某有限公司主张的公摊、绿地、鱼塘等超出实际占用范围的部分无证据证明谢某实际使用,不予支持;未实际缴纳的税金不属于已产生的损失,不予支持;结合双方对纠纷产生均无过错,酌定谢某按评估价的50%支付土地使用费。
裁判结果
撤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辽032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改判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大连某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费347490.5元、评估费13087元;驳回大连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663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若通过执行程序取得不动产权利,需妥善保管全部执行法律文书,即便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只要后续重新作出的裁定确权核心内容一致,仍可追溯主张占用期间的财产损失。
- 主张土地占用费时,仅能就相对方实际占用的面积提出诉求,超出实际占用范围的公摊、绿地、公共设施等部分,若无证据证明对方实际使用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主张税金、违约金等损失的,需要举证证明该损失已实际产生,未实际缴纳或未发生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 遇到涉执行的财产权属纠纷时,要及时跟进关联执行案件的进展,必要时可申请诉讼中止,也可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权属脉络,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