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 > 挂靠人以公司名义签买卖合同欠货款被挂靠方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6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挂靠人以公司名义签买卖合同欠货款被挂靠方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6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产生欠款,债权人不知道挂靠关系的,被挂靠企业要不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666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情况下被挂靠企业需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首先,合同上加盖了被挂靠企业的公章,足以让债权人产生其为合同相对方的合理信赖;其次被挂靠企业实际参与了部分合同履行(比如对公支付货款、派员验收货物等),进一步强化了债权人的信赖;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明确知晓挂靠关系、同意仅由挂靠人担责的,被挂靠企业作为形式上的合同主体,应当和挂靠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18年刘某挂靠辽宁某有限公司承揽工程,以辽宁某有限公司名义和九台区某公司签订《苗木采购合同》,九台区某公司供货后,双方对账确认欠付货款1687192元,后协商以房抵债,九台区某公司支付6万差价,但因房屋无法过户抵债未成,仅退还5万差价。九台区某公司起诉要求辽宁某有限公司、刘某共同还款。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辽宁某有限公司以其是被挂靠方、债权人明知挂靠关系为由上诉。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九台区某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关系,辽宁某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盖章主体,还存在对公付款、派员验收的行为,应当和刘某共同承担责任,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66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供应商,签订大额采购合同时,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优先选择对公账户结算货款,留存好盖章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验收单据等证据,避免后续对方以挂靠为由推诿责任;
  2. 作为出借资质的被挂靠企业,不要随意在对外合同上盖章,盖章前要和挂靠人签订明确的责任划分协议,同时要对挂靠人的经营行为做好监督,避免无故承担巨额债务;
  3. 协商以房抵债时一定要先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确认可以正常过户后再支付差价,最好签订书面抵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