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借贷实为委托投资要提供哪些证据?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6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案涉款项实为委托投资款而非借款的,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才能推翻借条的效力?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如何承担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688号生效判决解答: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书证,借款人抗辩案涉款项为委托投资款的,需要提供委托投资合同、投资指令、委托人确认投资的书面凭证等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委托投资合意的证据,仅单方制作的记账单、利害关系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借条的效力。同时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多次重新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债务的,可进一步印证借贷关系成立。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仅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与张海X系同学关系,2018年张海X两次向李某出具借条,分别借款10.3万元、5万元,约定了借款利息,到期后张海X未偿还。2019年双方核算利息后,张海X重新出具两张合计17.6万元的借条,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2021年张海X再次在两张借条上签字确认债务。后李某起诉要求张海X偿还借款17.6万元,张海X抗辩案涉款项是李某委托其向某某投资公司的投资款,并非借款,其仅为投资中间人。一审判决张海X偿还借款17.6万元,张海X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张海X去世,其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参与二审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海X出具的多张借条明确载明借款性质、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上诉人张某主张案涉款项为委托投资款,但未能提供委托投资合同、投资指令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委托投资合意的直接证据,仅单方制作的记账单、利害关系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委托投资关系成立。同时双方核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利息标准未超过法定上限,合法有效。张某作为张海X的唯一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以所得张海X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张海X欠付李某的17.6万元借款。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68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规范的借条,明确载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同时留存款项交付凭证、催款沟通记录,借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的,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重新确认债务,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 如果确实是代他人投资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委托投资协议,明确约定资金用途、风险承担规则、收益分配方式,不要向委托人出具借条,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借贷关系,需要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 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的,不需要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不放弃继承的,仅需要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可以自愿偿还,也可以拒绝偿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