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致库存损毁损失按评估报告还是行业惯例认定?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7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他人过错引发火灾造成商户库存货物损毁,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评估结论与案涉货物当地行业交易定价习惯不符的,财产损失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72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因过错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其次,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并非法院认定损失的唯一、绝对依据,法院有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若评估采用的定价标准与案涉货物的实际交易模式、当地行业惯例存在明显差异的,法院可以在评估结论基础上酌定调整损失金额,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真实案例
钱某租用孔某所有的厂房作为仓库存放服装尾货,2024年9月孔某经营的加工厂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钱某存放的库存货物及杂物不同程度损毁。经钱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损失总金额444151元。
一审法院查明钱某从事的西柳尾货处理行业交易模式为按斤打包售卖,与评估机构采用的一般市场正常尾货交易定价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对纺织类货物损失酌减20%,最终认定钱某总损失为354103.55元,同时判令孔某返还钱某未使用的租金2000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结合行业惯例调整损失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721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租赁仓库存放货物的商户,应当妥善留存进销货凭证、库存台账,尽量同步留存电子备份,避免火灾、水灾等意外事故发生后账册毁损无法举证损失金额。
- 若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损失评估结论有异议,应当及时收集案涉货物交易模式、当地行业定价惯例的相关证据,在举证期内提交法院申请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
- 仓库出租方应当定期对厂房电路、消防设施进行检修维护,明确约定双方消防责任,避免因火灾事故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