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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无效发包人欠付材料款还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7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施工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双方约定发包人扣除全部工程款用于支付材料款、人工费等施工成本,之后材料款经生效判决判令施工人自行承担的,发包人还能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对应工程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72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结算方式达成的一致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次,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发包人扣除的106万元地坪工程款专门用于支付混凝土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若发包人未实际履行该付款义务,反而由施工人经生效判决承担了850800元商砼款的支付责任,发包人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承诺扣除保修款为由拒付对应款项,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最后,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付工程款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或者就修复费用提起反诉,仅以质量问题抗辩无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新案例

海城市某甲有限公司将其物流园地坪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马某乙、孙某甲,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106万元地坪工程款全部由发包人扣除,专门用于支付混凝土材料费、人工费、场坪机械费,本工程无维修费。双方同时出具承诺书,载明因地坪存在起层、裂缝质量问题,该扣除款项作为保修款。后商砼供应商起诉索要货款,生效判决判令马某乙、孙某甲承担商砼款850800元的支付责任,二人遂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该笔工程款。一审法院支持二人诉讼请求,某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起上诉。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约定扣除的工程款用途明确为支付施工成本,某公司未实际履行商砼款支付义务,也未举证证明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未就修复费用提起反诉,其拒付工程款的主张违背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72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人承接建设工程必须具备对应资质,否则施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即便工程质量合格也仅能主张折价补偿,无法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等权益。
  • 建设工程各方就工程款结算、质量问题处理达成的书面约定是核心裁判依据,各方应当严格依约履行,发包人未按约定承担对应施工成本的,无权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的,应当及时固定损失证据,必要时申请质量鉴定、修复费用鉴定,或者就损失部分提起反诉,仅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建设工程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证据,相关方应当留意关联案件的裁判结果,及时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