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租赁合同纠纷 > 租赁合同协商解除后出租人能否直接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734号案例实务解读

租赁合同协商解除后出租人能否直接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7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后,承租人因拆除自装设施造成房屋部分损坏的,出租人是否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73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双方就腾房时间、房屋交接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属于承租人单方违约解除,出租人无权以承租人违约为由直接没收全部保证金;其次,履约保证金的核心功能是担保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如承租人已就其造成的房屋损坏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出租人扣留全部保证金既缺乏合同依据,也违反公平原则,应当全额返还保证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案例

2021年关某承租陶某位于辽宁省鞍山市的房屋经营餐馆,双方签订10年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关某交纳履约保证金2万元。2024年因当地政策要求高层民用建筑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关某经营的餐馆无法正常运营,与陶某就腾房时间、房屋交接等事项协商一致,于2024年7月5日交还房屋解除合同。关某腾退时拆除自装的经营设施,造成房屋传菜电梯洞、吊顶、地暖分水器等部位损坏,原有卷帘门遗失。陶某主张关某系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要求扣留全部2万元保证金抵偿损失,并反诉要求关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陶某返还关某保证金2万元,关某赔偿陶某各项损失7096.08元、电费645.88元、鉴定费3100元。陶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就腾房、交接事宜达成一致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某已就其造成的房屋损失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保证金的担保目的已经实现,陶某扣留全部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734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房屋租赁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建议就保证金返还、损失赔偿、费用结算等核心事项签署书面解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如需拆除自装的装修、设施设备,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损坏房屋原有结构及出租人所有的设施,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出租人如认为承租人造成房屋损失,应当收集留存好损失的相关证据,不能直接以损失未获赔偿为由扣留全部保证金,可在损失金额确认后与承租人协商将保证金抵扣相应赔偿款,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