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拖延结算拒付工程款利息是否合法?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7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审核后付款”,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的,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质保金逾期支付的,是否需要承担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73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双方约定结算审核后付款的,发包人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合理期限(500-2000万工程审核期为30天)拖延审核的,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次,合同约定质保期内无息支付质保金仅适用于约定的付款期限内,若发包人超出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的付款期限仍不支付质保金的,属于逾期违约,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500万元-2000万元的工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完成核对(审查)。
真实案例
2022年鞍山市某供热公司与中国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包鞍山8个热源厂防腐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后付至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2年缺陷责任期满后14日内无息支付。案涉工程于2022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建设公司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供热公司以资料存在瑕疵、未完成结算审核为由长期拒付工程款,建设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供热公司支付建设公司工程款8318527.29元及相应利息,供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无需支付利息。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热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审核,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合法理由,且质保金逾期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73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包人在提交结算资料时应当留存书面送达凭证,明确送达时间,若发包人在法定审核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可直接主张按照提交的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 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若认为资料存在瑕疵,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承包人补正,否则长期拖延审核的将被视为付款条件成就,需额外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 质保金的“无息支付”约定仅适用于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旦超出付款期限,发包人仍需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因此发包人应当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核实质保情况,按期支付质保金,避免产生额外利息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