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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起诉要求偿还5万元借款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7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仅凭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债务人抗辩借贷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债权人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755号生效判决解答: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不会仅依据债权凭证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如果债务人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且能够作出符合常理的说明,债权人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借贷行为真实发生,无法提供有效佐证导致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债权人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真实案例

上诉人张某持被上诉人冯某2012年出具的两张合计金额5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冯某抗辩案涉两张借条是2008年旧债权凭证重新出具所得,旧条未收回,不存在真实的5万元借贷关系,且借款早已还清。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仅能提供案涉两张借条,无法提供款项交付凭证、资金来源证明、持续催款记录等其他佐证;借条记载的利息起算时间与张某主张的2005年出借事实不符,两张借条称是同一天补签却标注不同落款日期,明显不符合常理;2006年后双方无过多生活交集,张某在出具借条后10余年才起诉,违背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冯某的抗辩具有高度合理性,张某的举证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最终两级法院均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75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出借资金时,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备注明确为“借款”,妥善留存转账记录;采用现金交付的要保留对应日期的取款凭证,同时要求债务人出具收条确认款项收到。
  2. 双方协商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出具新条时必须收回旧条,或者在新条上明确标注“此前出具的XX日期金额XX的借条作废”,避免出现重复主张的风险。
  3. 出借后要及时主张债权,留存催款的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记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如果涉及债权转让,必须依法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 起诉主张债权时要准备完整的证据链,除债权凭证外,还要提交款项交付、催款记录等佐证材料,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