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伙协议能否认定合伙关系并分配利润?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7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如果合伙各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一方主张存在合伙关系并要求分配合伙利润的,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770号生效判决解答: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不代表合伙关系必然不成立,若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已经确认过各方存在合伙关系,或有证人证言、交易流水、聊天记录、共同参与合伙事务的相关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各方存在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核心特征的,法院会依法认定合伙关系成立,符合条件的利润分配请求也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张某、程某甲与案外人程某乙三方共同经营白某生意,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在辽宁岫岩采购矿石、安排发货,程某甲负责出资及对外销售,程某乙参与经营。后三方终止合伙,张某起诉要求程某甲支付向案外人刘某出售白某的合伙利润款84646.5元,程某甲抗辩称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伙,且利润核算标准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4)苏0382民初7291号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三人存在合伙经营白某生意的事实,程某甲未提交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结合证人刘某、徐某的证言、交易流水、运输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法院结合实际交易数量、成本、售价核算总利润后,按照三人均分的规则,判决程某甲给付张某合伙利润款78669元,二审驳回程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770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伙各方开展合作前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规则、亏损分担方式、入伙退伙条件、合伙事务执行权限等核心事项,从源头避免后续纠纷。
- 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合伙人要注意留存合伙事务相关的聊天记录、交易凭证、共同签署的文件、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各方存在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伙特征,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 若已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合伙关系的,该事实属于法定免证事实,除非一方能提交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否则法院会直接采信该事实认定结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