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能否直接向次承租人索要租金?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8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租人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支付租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802号生效判决解答:出租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租金,除非双方直接形成了事实租赁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仅约束出租人和承租人,即便存在转租情形,次承租人仅对承租人负有租金支付义务,出租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租金的,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就租赁标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达成合意,形成直接的租赁关系,否则相关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2014年将包括案涉商铺在内的整体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初某乙,后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初某乙腾退房屋、支付至腾退之日的租金。某甲公司主张初某乙将案涉商铺转租给初某甲经营花店,要求初某甲支付2023年1月至8月的租金39069元及利息。初某甲抗辩称其与某甲公司不存在租赁关系,2022年12月就已搬离房屋,无需支付租金。
法院观点
某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初某甲就租赁核心条款达成合意,不能证明双方形成事实租赁关系,即便存在转租也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初某甲支付租金。此前生效判决已经判令承租人初某乙承担全部租金支付及腾退义务,某甲公司就同一租赁期间的租金重复向次承租人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甲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802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如果想要直接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应当及时与次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标准、支付周期、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 承租人欠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依据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也可在执行程序中就次承租人应付的租金采取保全、提取措施,无需直接起诉次承租人增加维权成本;
- 次承租人承租房屋时,应当核实出租人是否同意转租,保留好租金支付凭证、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等材料,避免被出租人和承租人双重主张租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