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提供劳务时违规乘坐货厢摔伤需自行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8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提供劳务时违规乘坐货厢摔伤需自行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8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期间违规乘坐货运车辆货厢摔伤,提供劳务者是否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登记在雇主家属名下的运营车辆所有人是否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81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伤的,需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接受劳务的徐某、敖某甲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制止雇员违规乘坐货厢,承担80%主要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货厢载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仍乘坐,且在未关闭的挡板处坐卧、摆弄手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需自行承担20%次要责任。其次,案涉车辆虽登记在雇主儿子敖某乙名下,但无证据证明敖某乙参与库房共同经营、管理的,敖某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肇事司机苏某同为雇主雇佣的人员,因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对外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重大过失的苏某追偿,但不得直接要求苏某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刘某受雇于徐某、敖某甲从事库房打包工作,2024年10月乘坐雇主雇佣的司机苏某驾驶的货运车辆送货时,坐在未关闭挡板的货厢货物上摆弄手机,车辆转弯时摔落致重型颅脑损伤,经交警认定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起诉要求徐某、敖某甲、敖某乙共同赔偿全部损失14万余元,徐某、敖某甲主张刘某自身过错更大、应由司机苏某直接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徐某、敖某甲承担80%赔偿责任,刘某自担20%责任,驳回刘某要求敖某乙承担责任、徐某敖某甲要求苏某承担责任的诉请。三方上诉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责任划分合理、责任主体认定正确,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817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雇主方:雇佣人员从事劳务活动时,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禁止货运车辆载人,确需附载作业人员的必须加装安全防护措施,对雇员违规操作行为及时制止,避免发生事故后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2. 提供劳务方:从事劳务活动时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不得作出违规乘坐货厢等高危行为,自身首先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否则即便交警认定司机全责的交通事故,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3. 若主张登记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需提前收集车主参与共同经营、管理、受益的相关证据,仅以车辆登记在其名下无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4. 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伤者不能直接起诉同为雇员的肇事司机要求赔偿,雇主承担责任后若要向有过失的雇员追偿,需另行收集证据起诉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