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记录无借条主张是委托投资能否推翻民间借贷认定?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8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亲友之间资金往来未签订书面借条,出借人凭转账记录起诉主张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抗辩款项为委托投资款的,能否推翻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845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核心认定要件为“借贷合意+资金交付”,未签订书面借条不代表借贷关系不成立,若出借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资金交付、借款人定期支付固定利息的事实,可初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抗辩款项属于委托投资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投资合意,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会依法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本案中,山水某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累计向孙某转账483550元,孙某收到款项后定期按固定比例向山水某支付利息,累计付息119340元。后因孙某未能偿还款项,山水某起诉要求孙某还本付息。孙某抗辩案涉款项是山水某委托其投资押车业务的投资款,并非借款,其母亲山某向山水某转账的10万元是双方新的借贷关系,不是代孙某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水某已举证证明资金交付及孙某定期支付固定利息的事实,符合民间借贷的典型特征;孙某主张是委托投资关系,但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共担风险的投资合意,其将款项转付案外人董宇鹏的行为属于其经营活动的内部资金流转,与山水某无关;山某抗辩转账10万元是新的借款,但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该转账应认定为代孙某偿还的本金。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偿还山水某剩余借款本金259434.84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84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双方关系多亲近,出借资金时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因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 若未签订书面借条,应当妥善留存沟通借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利息支付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合意;
- 借款人若主张款项为投资、还款等其他性质,应当及时留存相关书面约定、风险告知记录等证据,否则仅凭口头抗辩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 亲属代为偿还债务时,建议在转账时备注清楚“代XX偿还借款”,避免后续被主张为新的借贷或其他款项性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