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资质承诺3个月回本签订的服务合同能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8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提供方虚构从业资质、夸大承诺收益诱使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合同,消费者是否有权申请撤销?撤销后财产如何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883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合同性质的认定不受合同名称限制,即便协议名为“战略合作协议”,只要核心权利义务是一方付费、一方提供技能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的,就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其次,服务提供方故意虚构核心从业资质、做出“3个月回本”“终身收益”等不切实际的获利承诺,诱使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的,构成民事欺诈,受欺诈方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起诉的,法院应当支持撤销合同的请求。合同撤销后,已经实际履行的服务可以酌情折价扣减,剩余费用服务方应当返还,且刑事上未认定为诈骗不影响民事欺诈的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最新案例
韩某向王某甲支付2000元学习短视频运营后,王某甲向韩某发送含有多个虚假从业头衔的个人简历,承诺“3个月回本”“终身分红”,诱使韩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策划书》,约定韩某支付29800元成为王某甲的新媒体学员,享受IP打造、技能培训、资源对接等服务,韩某实际支付服务费2万元。后韩某发现王某甲宣传的资质均为虚构,不存在对应官方认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已付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甲故意虚构核心服务资质、夸大收益承诺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案涉协议虽名为战略合作协议,实际属于服务合同,韩某行使撤销权未超过除斥期间,最终判决撤销案涉《战略合作协议策划书》,结合王某甲已提供部分服务的事实,酌情扣减30%服务费后,王某甲应当返还韩某剩余服务费1192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883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8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消费者购买技能培训、知识付费、运营陪跑类服务时,务必核实服务方的官方资质、过往服务案例,不要轻信“快速回本”“躺赚”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夸大宣传,签订书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交付标准、退款条件,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 如果发现服务方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的情况,要及时留存证据,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将灭失,无法再主张撤销合同。
- 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是不同层面的法律评价,即便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未按刑事诈骗立案,消费者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认定民事欺诈,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费用、赔偿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