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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作背景的民间借贷仅凭还款计划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8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曾经存在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被告以款项为投资款、还款计划受胁迫、基础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为由抗辩的,债权人仅凭欠条、还款计划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88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民间借贷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已实际交付,即便双方此前存在合作关系,若被告无法举证证明案涉款项符合“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法律特征,且有明确的欠条、还款计划等债权凭证佐证借贷合意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其次,当事人主张还款计划系受胁迫签署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胁迫事实存在,且需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未及时报警、未申请撤销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最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款项经双方合意转化为借款的,只要不存在无效情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被告以基础法律关系未履行抗辩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曹某与张某曾合作从事运输业务,合作期间曹某多次以个人资金周转、购买车辆等理由向张某借款,2015年8月双方结算后曹某出具100万元欠条,明确此前欠条全部作废;2016年6月双方协商将张某转让给曹某的钢卷款70万元并入欠款,曹某出具总额170万元的还款协议,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方式。2022年3月至8月,曹某以倒短运费抵账292359元。2024年12月曹某先后两次出具还款计划,明确承诺偿还180万元本金,利息另行协商。

后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100万元为合作投资款已返还、70万元为委托售卷款付款条件未成就、还款计划系受胁迫签署。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出具的多份欠条、还款协议、还款计划均明确载明欠款性质,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关系、胁迫事实及钢卷未交付的主张,两份还款计划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某需偿还张某借款180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88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双方是否存在合作关系,涉及资金出借的一定要明确签署借条、借款协议,注明款项性质为借款,避免后续被主张为投资款、业务款产生争议;
  2. 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款项(如货款、委托款等)若要转化为借款,应当签订书面的对账协议,明确约定转化合意、欠款金额、还款时间,避免后续以基础法律关系抗辩;
  3. 若确实存在被胁迫签署债权凭证的情形,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并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文书,未及时主张权利的后续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4. 民间借贷案件诉讼中,被告方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仅口头否认没有证据佐证的,抗辩意见不会被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