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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作废后此前签的劳务协议有效吗?劳务报酬按什么标准算 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9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后续登报作废公章,能否否定作废前用该公章签订的劳务协议的效力?劳务报酬标准是按协议约定还是按过往交易习惯执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907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企业登报作废公章的行为仅对公告发布之后的用章行为产生约束力,不具有追溯效力,不能否定作废之前合法用章签订的合同效力。其次,只要协议相对人是善意无过错的,基于对授权文书、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理信赖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企业内部管理漏洞、人员授权纠纷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相对人。最后,劳务报酬标准有明确书面合同约定的,优先按照约定执行,企业主张按更低的过往交易习惯结算的,应当举证证明该交易习惯明确适用于案涉业务,否则其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出具授权书,授权罗某在北京延庆、怀柔、大兴区域开展光伏业务,涵盖业务结算、签订合同文件等权限。2024年11月19日,罗某代表某公司与提供光伏推广劳务的赵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每片太阳能板业务费按570元结算,并网完成后付款,协议同时加盖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2024年12月27日,某公司登报作废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后赵某完成4户共368片光伏板的并网义务,某公司以协议系罗某滥用公章签订、应按过往每片200元的标准结算为由拒付全额报酬,双方引发诉讼。

争议焦点

案涉《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劳务报酬计算标准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某公司公章作废公告发布于协议签订之后,无追溯效力,赵某作为善意相对人,基于授权书、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信赖,有理由相信罗某的签约行为代表某公司,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协议明确约定了570元/片的报酬标准,某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标准不适用于案涉业务,应当按协议约定执行。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赵某欠付劳务报酬183360元及相应违约金,二审法院驳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907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企业应当完善公章与授权管理制度,对外出具授权书时要明确载明授权范围、期限,公章外借、交接要做好书面登记,一旦出现公章被侵占、遗失的情况,要第一时间登报作废,同时书面通知已知合作方,避免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公章的信赖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第二,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时,要核实签约人的授权凭证,要求协议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留存好授权书、协议原件,避免后续企业以无权代理、公章作废为由拒付款项。第三,劳务报酬标准、付款条件要在协议中作出明确书面约定,避免仅作口头约定,若后续企业主张按更低标准结算,劳动者可直接持协议主张权利,无需自行举证证明标准的合理性,举证责任由企业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