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没签书面协议账目被对方弄丢怎么要回欠款?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9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之间合作经营未签订书面协议,负责保管账目的合作方主张账目灭失无法核算,另一方主张欠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欠款金额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94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口头合作协议只要双方均认可,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次,若合作期间的账目由一方明确保管,该方负有配合合作方清算对账的法定义务,若因保管人原因(无论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过失)导致账目毁损灭失无法核算的,保管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即使没有直接的书面结算凭证,只要债权人提供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销售数据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欠款事实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法院会依法支持债权人的诉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姐弟关系,二人口头约定合作销售“法迪牌”羽绒服,刘某甲为辽宁省总代理,负责保管合作期间的全部账目,经营模式为消费者向商场付款,商场统一和刘某甲结算后,再由刘某甲和刘某乙分配利润,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结束后刘某乙主张刘某甲欠付其32万元合作款,刘某甲认可存在欠款事实,但主张保管的账目因存放地点漏水全部灭失,无法核算具体金额,不同意支付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口头合作关系合法有效,刘某甲作为账目保管人负有配合清算的义务,其无法提供账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某乙提供的沟通录音、共同亲属的证人证言、部分销售报表等证据,能够证明32万元欠款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最终判令刘某甲支付刘某乙32万元及相应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942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人合作无论关系多亲近,都建议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结算周期、利润分配规则、账目保管责任、解约清算流程、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2. 合作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所有出资凭证、沟通记录、销售数据、阶段性对账记录等证据,即使约定由对方保管账目,自己也要留存核心材料的备份,防止对方故意隐匿或销毁账目。 3. 如果对方以账目丢失为由拒绝结算,要及时通过录音录像、找共同知情人士调解留存证据等方式固定对方认可欠款的事实,必要时尽快起诉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