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能主张误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9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向侵权方主张误工费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976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误工费的赔偿主体限定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赔偿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受害人是否因侵权行为产生了实际的收入损失。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存在合法、稳定的劳动收入,且该收入确因事故受伤而减少,即便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有权向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2024年11月17日,焦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海城市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赵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赵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22天,医嘱休息28天,事发时赵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在某物业公司务工,月收入1800元,且无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一审过程中,赵某仅提交了工资流水,未提交误工证明等材料,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单位误工证明、社区出具的无养老保险证明等新证据。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存在实际误工损失,最终改判支持赵某误工费9000元,该费用由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97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已达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需提前准备好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事故发生前6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社保部门或社区出具的无退休待遇证明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提高获赔概率。
- 误工费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赔付项目,依法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付,不足部分才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承担。
- 一审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在二审阶段补充提交新的有效证据,只要证据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法院会依法予以采信并调整判决结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