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未完成保底场次每场赔2000元违约方主张过高能调整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9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事主体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中约定未完成年度保底活动场次需按每场2000元支付违约金,违约方以对方无实际损失为由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未约定支付时间的年度场地使用费,能否按双方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时间并要求全额支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984号生效判决分析:案涉《酒店婚礼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针对违约金调整主张,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调整需违约方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上诉人作为专业商事主体,签约前已充分知晓场地情况及商业风险,且曾按相同标准实际支付过上一年度的场次补偿金,其在违约后才主张违约金过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合同约定的每场2000元补偿标准符合当地酒店举办婚宴的可得利益损失标准,故法院未支持其调整请求。针对场地使用费问题,虽合同未明确约定支付时间,但双方此前两年度均是在每年3月支付当年场地使用费,已形成固定交易习惯,且案涉合同未被解除,上诉人仍实际使用场地开展活动,故应当全额支付年度场地使用费12万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新案例
2024年3月1日,台安县某店与月情缘婚庆、阳光婚庆签订《酒店婚礼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2年,婚庆方每年需支付场地使用费12万元,每年需完成婚礼、年会共120场,未完成的每场补偿2000元(免5单)。后2024年3月到2025年3月期间,婚庆方仅完成22场,尚欠93场未完成,且未支付2025年3月到2026年3月的场地使用费12万元。台安县某店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场地费及违约金共306000元,一审法院抵销台安县某店欠付的设备使用费38000元后,判令婚庆方及实际经营者孙某、杨某支付268000元。孙某、杨某不服上诉,主张违约金过高、场地费不应全额支付,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984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商事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前应充分评估商业风险,对保底条款、违约金条款等核心内容要谨慎确认,一旦签约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以事后经营不善、市场波动为由单方面要求调整或免除责任;
- 合同中对价款支付时间、履行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的,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未补充的则按照此前的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确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仅口头主张无实际损失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不会支持调整请求;
- 若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不能直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