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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场所滑倒受伤如何划分责任索赔?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0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在提供药浴、洗浴等服务的经营场所内滑倒受伤,双方责任如何划分?人身损害案件中误工费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02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药浴、洗浴等易产生地面积水的经营场所,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配备防滑地砖、扶手、防滑垫、防滑拖鞋等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的,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经营者责任。其次,误工费的认定无需以个税缴纳证明为唯一标准,只要受害人提供的医疗机构休工诊断、单位误工证明、工资银行/微信流水能够相互印证,即可按实际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另一方对误工期限有异议但不申请司法鉴定的,其异议不会被法院采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真实案例

2025年2月3日,孙某到鞍山某有限公司经营的药浴场所进行木桶药浴,因药浴房间地面湿滑滑倒受伤,经诊断为趾骨骨折、足趾损伤,实际住院8天,医疗机构先后出具诊断证明建议孙某休工共66天。孙某就赔偿事宜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鞍山某有限公司未配备防滑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后还需向孙某赔偿6995.45元。鞍山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责任比例过高、误工费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提交的现场照片足以证明经营场所未配备防滑设施,其提交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收入及误工期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026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经营场所尤其是洗浴、药浴、游泳馆等易湿滑的服务场所,应当主动配备防滑地砖、扶手、防滑垫、防滑拖鞋等防护设施,张贴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留存向消费者提供防滑用品的签收记录或监控录像,避免发生事故后无法举证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2.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受伤的,应当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固定环境证据,就医时留存好全部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主张误工费的要提前准备好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受伤前6个月的工资流水、工资发放记录,若对方对误工期限、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确认相关事项;
  3. 若双方对赔偿金额、责任划分无法协商一致,可在3年诉讼时效内起诉至法院主张合法权益,也可委托专业律师提前梳理证据、核算赔偿金额,提高维权效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