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尸检无法鉴定交通事故致死参与度怎么赔?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0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后,家属未按保险公司提示做尸检就火化遗体,导致无法通过鉴定确定交通事故对死亡的参与度,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受害人春节离院期间的护理费是否应当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080号生效判决分析:
- 因果关系认定适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中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多处骨折需长期卧床,而长期卧床是引发肺栓塞的明确高风险因素,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也明确记载死因为肺栓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交通事故与死亡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鉴定不能时法院可依公平原则酌定责任比例:保险公司仅口头告知尸检要求,未采取书面函告、向交警申请鉴定等积极措施推动尸检,未尽到审慎义务;家属明知需尸检才能按死亡索赔仍直接火化,对鉴定不能也存在过错,再加死者自身有基础疾病,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 护理费支持与否以护理必要性为核心标准,与是否住院无关:受害人离院期间仍因骨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还发生了磕碰外固定器的二次损伤事件,确需专人护理,因此春节离院8天的护理费不应扣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月,白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鞍山岫岩县撞到行人霍某丁,交警认定白某负全责,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霍某丁因事故造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需长期卧床治疗,2024年4月因肺栓塞死亡。保险公司电话告知家属必须做尸检才能按死亡标准赔偿,家属未做尸检就将遗体火化。
争议焦点
霍某丁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不能时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离院期间护理费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及长期卧床是肺栓塞的高风险因素,结合医院死亡证明,足以认定因果关系存在;鉴定不能时综合双方过错、死者自身基础疾病,酌定50%责任比例合理;护理费以护理必要性为判断标准,离院期间仍需护理故不予扣减。
裁判结果
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67243.7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08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家属如主张死亡相关赔偿,一定要完整留存就医记录、死亡证明等材料,如保险公司或交警提示需要尸检的,尽量配合完成尸检,避免因举证不能自行承担部分不利后果;
-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如需尸检明确死因,不能仅做口头告知,应当向家属发送书面告知函明确不做尸检的法律后果,必要时向交警部门提交正式鉴定申请,否则也会因未尽到审慎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护理费不以住院为唯一前提,只要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确无生活自理能力,居家康复期间的护理费也可以向侵权方主张,注意留存护理协议、护理费支付凭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需求证明等材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