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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租车费/劳务费保险公司该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1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租车费、替班司机劳务费,保险公司能否以免责条款约定间接损失不赔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13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针对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为维持线路正常运营产生的租车费、替班司机劳务费均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财产损失,权利人有权主张赔偿;其次,保险公司若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拒赔,必须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2024年10月,马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岫岩县路段时,因躲避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某客运公司运营的丹东至岫岩线路客运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客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马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客车受损后维修41天,客运公司为维持线路正常运营产生了停运损失、租车费、替班司机劳务费等费用,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马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上述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案涉费用属于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予支持;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客运公司相应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13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营运车辆所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留存停运期间的损失证据,包括运营流水、租车协议、劳务费支付凭证等,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主张损失; 2.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留存已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避免免责条款被认定无效; 3. 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主张不以直接损失为限,合理的、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间接损失也有权向责任方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