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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75周岁的农民遭遇交通事故能主张误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1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本案中受害人年满75周岁)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主张误工费,法院是否会支持?受害人自身存在旧疾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13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误工费的支持核心判断标准是受害人是否因交通事故实际减少了劳动收入,与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必然关联,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超退休年龄人员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收入,本案中75周岁的农民魏某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事故前仍耕种承包地的证明,能够证明其有实际劳动收入,因此误工费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其次,受害人自身旧疾属于个人体质,不属于侵权责任范畴的过错,保险公司主张治疗项目与事故无关的,需要主动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未提交证据也不申请鉴定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12月15日,张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鞍山岫岩县路段时,撞到行人魏某(75周岁,农业户口),经交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魏某受伤后首诊诊断为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医嘱建议转精神专科医院治疗,后续魏某三次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252天。魏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其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共计92600.39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魏某已75周岁应默认无劳动能力,不应支持误工费,且魏某的精神障碍是22个月前的旧疾,后续精神科治疗费用与本次事故无关,要求改判减少赔偿6万余元。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魏某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能够证实其事故前仍从事农业生产,误工费主张合法合理;保险公司未就治疗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申请鉴定,也未提交相反证据,且魏某的旧疾不属于过错不能减轻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13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超退休年龄人员遭遇交通事故主张误工费的,需提前收集留存劳动收入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劳动情况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产品售卖记录、务工收入转账流水、雇主证言等,仅凭口头陈述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2. 保险公司如对受害人的治疗项目、用药合理性及与事故的关联性有异议,应当在诉讼中主动申请司法鉴定,未申请鉴定又无法提交相反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受害人自身存在旧疾、特殊体质不属于侵权责任中的过错,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轻赔偿责任,该规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裁判精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