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主张未参与鉴定质证和勘验,法院委托的车损评估报告还能被采信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1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法院未通知其参与鉴定检材质证、未参与现场勘验为由主张车损评估报告无效,法院会采信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157号生效判决分析:只要法院已经依法传唤保险公司参与鉴定前质证、评估机构也依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参与勘验,保险公司无故缺席的,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仅以未参与质证、勘验为由主张评估报告程序违法的,法院不予支持。若保险公司仅口头主张评估金额过高,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评估结论明显不合理,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的,其异议无法推翻合法出具的评估报告效力。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2024年11月9日,舒某驾驶登记在营口某乙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追尾他人车辆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致后方郭某驾驶的营口某甲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刮碰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舒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车查查(辽宁)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法院依法传唤保险公司参与鉴定前质证,保险公司无故缺席,评估机构通知现场勘验时保险公司也未到场,后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案涉车辆损失为13016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评估程序违法、评估金额过高,要求改判其不承担41005元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评估报告系法院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作出,保险公司经合法传唤缺席相关程序视为放弃权利,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评估金额不合理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营口某甲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82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15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纠纷中若涉及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收到法院的质证、勘验通知后务必按时到场参与,无故缺席的会被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后续再以未参与相关程序为由主张鉴定意见无效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如果对评估报告的金额、结论有异议,应当及时收集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评估结论明显不合理,必要时可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仅口头提出异议不足以推翻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效力。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为确定事故损失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属于必要合理支出,保险公司主张不予承担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