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定作人能否以第三方未付尾款为由拒付承揽报酬?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239号案例实务解读

定作人能否以第三方未付尾款为由拒付承揽报酬?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2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能否以第三方客户未结清工程尾款、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承揽报酬?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239号生效判决分析:定作人以上述理由拒付承揽报酬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核心原因如下:

  1. 定作人主张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真实存在、且与承揽人有关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定作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案涉承揽合同相互独立,第三方未向定作人支付尾款的风险,不应由承揽人承担;
  3. 定作人在承揽人催款过程中已经明确确认欠款金额并作出还款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推翻此前的自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郭某将其承接的装修工程中的门窗加工安装业务分包给铁东区某厂,双方形成事实承揽合同关系。经结算截至2023年12月1日郭某尚欠某厂报酬4593元,郭某微信承诺分期还款,后仅支付1000元,剩余3593元未付。郭某一审、二审均主张某厂加工的门窗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客户未支付尾款2100元,仅同意支付2000元。

争议焦点:郭某欠付承揽报酬的金额应如何认定,其以第三方未付尾款为由拒付报酬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郭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门窗存在质量问题,且其与客户之间的装修合同与本案承揽合同属独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某厂无需承担第三方未付尾款的风险,郭某已经在微信中确认欠款并承诺还款,应当按照尚欠的3593元履行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驳回郭某上诉,维持原判,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厂3593元,一二审诉讼费均由郭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239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揽人在承接业务时,建议与定作人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标准、付款时间、质量验收标准及异议期,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
  2. 定作人如果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在双方约定或者合理的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同时留存质量问题的照片、视频、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有效证据,仅口头主张质量问题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 合同相对性是民事合同的核心原则,定作人不能以其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拒绝履行其在承揽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若确实因承揽人原因造成自身损失,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扣减应付报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