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3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赔偿?保险公司主张的格式条款约定的伤残比例赔付规则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311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只要伤者能够举证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存在实际劳动收入,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有权主张误工费赔偿。此外,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约定的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得据此主张减少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2024年6月8日,杨某乙(鞍山市某客运有限公司司机,履职期间)驾驶大型客车行驶时紧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刘某(1952年出生,时年72岁)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刘某一审提交了工作证明、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视频照片等证据证明其在饺子店工作有实际收入。
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刘某年过70岁,不应支持误工费;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十级伤残仅按1%比例赔付,伤残赔偿金最多赔偿4000元,一审认定的36716.8元伤残赔偿金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实际劳动收入,误工费主张合法有据;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比例赔付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刘某赔偿122780.87元,客运公司赔偿8797.3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31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因事故受伤主张误工费的,应当注意留存工作证明、工资流水/发放记录、考勤表、工作场景的照片视频、健康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存在实际劳动收入即可获赔,退休年龄不构成误工费主张的法定障碍。 2. 投保人或伤者遇到保险公司以格式免责条款拒赔的,可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尽到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无法举证的条款无效,可依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留存所有就医、误工、护理、交通等相关费用凭证,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赔偿金额被不合理缩减。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