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陡坡摔倒损失谁承担?保险免赔条款未明确说明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3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公众责任保险中约定的免赔额条款,保险人未履行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消费者在商场陡坡等危险区域摔倒,商场无法证明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也无法证明消费者存在过错的,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32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针对保险免赔条款效力问题,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必须同时履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条款内容明确说明”两项法定义务,仅靠投保人盖章的概括性声明不足以证明尽到说明义务,此类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次针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问题,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陡坡、湿滑路段、无防护台阶等易发生危险的区域,负有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滑措施等安全保障义务,无法证明已尽义务且无证据证明消费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需对伤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应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直接向伤者赔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鞍山某广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2024年1月陈某在该广场购物后,从电梯走到一楼陡坡式台阶处摔倒受伤,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等多处损伤,经鉴定误工期445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20天,合计产生损失92798.88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且保险合同约定10%免赔额,仅同意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1、关于免赔条款效力: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有投保人盖章的概括性声明,未对免赔条款的具体含义、适用条件、计算方式及对投保人的实际后果进行详细解释说明,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赔条款不产生效力。
2、关于责任比例:商场作为经营者,对陡坡这类易发生摔倒风险的区域,未举证证明已采取防滑措施、设置警示标识等安全保障义务,也无证据证明陈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商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伤者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裁判结果
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陈某赔偿款92798.8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328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在商场、景区等公共场所摔倒受伤后,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固定环境证据(如是否有陡坡无警示、地面湿滑、无防滑措施等),留存全部就医凭证、误工证明等材料,避免后期举证不能无法主张赔偿;
- 对经营场所管理者而言:对陡坡、台阶、湿滑区域、出入口等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并留存维护记录,足额投保责任险,降低经营风险;
- 对投保责任险的市场主体:投保时可要求保险公司对所有免责条款逐条解释说明,留存沟通记录,如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格式免责条款拒赔,可委托专业律师审核条款效力,维护自身及伤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