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涉刑还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3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受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尸检鉴定费是否属于丧葬费范畴,需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35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涉交通肇事罪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则不影响受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其次,为查明受害人死亡原因支出的尸检鉴定费属于查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属于丧葬费范畴,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真实案例
2025年7月12日,祝某驾驶辽CS11**号车辆行驶至鞍山海城市马风镇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祝某驾驶的车辆在国任某某财产保险海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张某的近亲属赵某等四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祝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2万余元,其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尸检鉴定费700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上述诉请,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涉嫌交通肇事罪应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且鉴定费属于丧葬费范畴,不应重复赔偿。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受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尸检鉴定费为查明事故原因的必要合理支出,均应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35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即便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受害人家属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无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结,且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 为查明事故原因、受害人死因支出的鉴定费、检测费等必要合理费用,需保留好支付凭证,可主张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属于丧葬费的抵扣范畴,无需自行承担;
- 若保险公司以“先刑后民”“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等理由拒绝赔付的,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