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未在借条上签字仅签抵押借款合同算不算共同债务人?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3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未在借条上签字仅签抵押借款合同算不算共同债务人?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3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未在债权人持有的借条上签字,仅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是否需要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382号生效判决分析:即便借款人未在债权人持有的借条上签字,只要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备案的包含借贷条款的抵押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签字,且配合办理了夫妻共同房产的抵押登记,就足以认定其对借款知情并追认,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签字方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哪怕借条上的签字非本人所签,也不影响共同债务的认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新案例

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关系,2024年3月4日张某因生意周转向郑某某借款12万元,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5%,2024年6月3日到期还本付息,逾期还款需承担债权人支出的律师费、保函费等维权成本。2024年3月5日,张某、高某共同配合用二人名下共有房产为该笔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郑某某。

因张某、高某到期未还款,郑某某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律师费及保函费,郑某某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借条上自己的签名系伪造,自己对借款不知情,不属于共同债务人,仅同意在抵押房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审中郑某某提交了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包含借贷条款和抵押条款,明确载明高某为共同借款人,且高某认可合同末尾签字为本人所签。二审法院认为,即便借条上高某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备案的抵押借款合同及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足以证明高某对借款知情并追认,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38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于债权人来说,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若无法当场共同签字,后续办理抵押登记时一定要让配偶在备案的抵押借款合同上明确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不要仅标注为抵押人,避免后续出现夫妻一方主张对借款不知情的纠纷; 第二,对于夫妻一方来说,不要随意在任何涉及借贷的文件上签字,哪怕是为了配合配偶办理抵押登记,也要仔细审阅文件内容,若仅同意提供抵押不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要明确在合同中注明身份仅为抵押人,避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 第三,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并非证明借贷合意的唯一证据,备案的抵押借款合同、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事后追认的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借贷合意的证据,不要误以为只要没在借条上签字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