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无证据能否申请重新伤残鉴定?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4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无证据能否申请重新伤残鉴定?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4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对法定机构委托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仅提供公司内部人员自行测量的伤情数据,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418号生效判决解答:仅靠无资质人员自行测量的伤情数据无法申请重新鉴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规定,只有当鉴定机构/人员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出现时,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本案中保险公司自行测量的人员不具备法医鉴定资质,测量数据不具备证据效力,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鉴定存在法定瑕疵,因此其重新鉴定申请被两级法院驳回,应当按照十级伤残标准承担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真实案例

2023年10月30日,黄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鞍山某路口转弯时瞭望不周,撞到人行横道内的行人阎某,造成阎某受伤、财物受损,经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阎某治疗终结后,经鞍山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阎某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提交公司内部人员自行测量的阎某伤情活动度照片,主张阎某不构成伤残,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驳回其申请,判决保险公司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后,赔偿阎某各项损失共计209475.6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鉴定存在法定重新鉴定情形,自行测量人员无相关资质,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41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伤者如需进行伤残鉴定,建议优先通过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鉴定,避免单方委托鉴定被对方以程序瑕疵为由提出异议,延长维权周期;
  2. 赔偿义务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围绕法定的4种重新鉴定情形收集证据,仅靠自行测量、主观判断等无法律效力的材料提出异议,既不会被法院采信,还会额外产生上诉费等诉讼成本;
  3. 伤者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时,应当提前留存好鉴定委托记录、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作为主张权利的合法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