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误工期超2年还能获赔?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4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伤者一审已确认的诉讼请求二审能否变更?超24个月的误工期鉴定意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年满75周岁的被扶养人主张生活费是否需要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460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享有合法处分权,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阶段超出一审诉求范围的主张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2.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24个月的误工期上限仅为一般情形的指导标准,针对伤情严重、治疗周期长的特殊个案,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结合伤者实际伤情作出的超期误工期意见可作为裁判依据; 3. 针对年满75周岁的高龄被扶养人,无需额外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赔偿义务人无相反证据证明其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应当依法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新案例
2022年5月吴某驾驶小型货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经交警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先后5次住院治疗,伤情包括左胫骨平台骨折、创伤性下肢骨缺损、骨折不连接等。2025年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误工期1072天、护理期256天。
一审判决后张某上诉认为伤残系数应按32%计算、护理期认定错误,保险公司上诉认为误工期超24个月无效、330元/天的护理费标准过高、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一审已明确按31%伤残系数主张相关费用,二审变更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鉴定机构结合张某多次手术、伤情严重的实际情况作出的1072天误工期意见合法有效;张某提交的护理费票据、护理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330元/天的护理费支出真实;张某母亲已年满75周岁,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有收入来源,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651995.33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辽03民终3460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伤者起诉时应当充分核算自身损失,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固定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二审阶段无法主张超出一审范围的赔偿,若确有遗漏可另行起诉主张; 2. 伤情较重、治疗周期长的伤者,委托鉴定时应当选择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保留好全部治疗记录、误工证明、护理费票据等材料,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审阶段及时申请重新鉴定或申请鉴定人出庭; 3. 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若被扶养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只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无社保收入证明即可,无需额外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保险公司提出异议需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