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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并后原村村民能否起诉主张共有集体财产所有权?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4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行政村合并后,原村部分村民是否有权直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两村共建的学校及校田地所有权归原村村民所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46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行使主体有明确法律规定,只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单个或部分村民联名不具备直接主张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次,若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需先走行政处理前置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直接受理范围;第三,即便两村存在“名义合并、实质未融合”的情况,原村村民也不能以个人联名方式直接起诉,需由适格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真实案例

原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某镇新某村与某河村1984年共同投资建设某河小学及附属校田地,2003年两村按政府文件合并为某河村,案涉小学2020年登记在某河村委会名下。2025年原新某村李某仁等501名村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废弃小学产权归原新某村村民所有、村委会返还多占校田地收益,一审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501名村民不服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集体财产所有权行使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部分村民联名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且案涉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461号
  •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村集体财产维权需先确认适格主体:村民个人或部分村民联名不能直接主张集体财产权属,应当先申请确认村内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或由村民小组、村委会作为诉讼主体起诉; 2. 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需严格遵守行政处理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先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对确权结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村合并后若存在“名合实不合”的情况,原村村民应先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身份,再就集体财产分割主张权利,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浪费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