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管道爆裂致电梯损坏维修费用该由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5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共供热管道爆裂导致小区电梯受损,供热公司主张维修费用不合理、己方已尽维护义务无需担责,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50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供热公司作为室外公共供热管道的法定管理维护义务人,若因未尽到检修维护义务导致管道爆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属于过错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受损方为保障公共利益及时维修受损设施,提交了现场受损照片、正规维修发票等证据证明损失真实、费用合理的,若供热公司无法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上述事实,也无法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第三方过错、受损方扩大损失等减责免责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额赔偿受损方的合理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2024年10月25日,鞍山市某小区3号楼8楼室外公共供热管道爆裂,导致楼内两部电梯被淹受损。因该小区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某社区居委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为保障居民正常通行,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损电梯进行维修,共产生维修费用16076.1元。社区居委会向管道管理方鞍山市某公司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鞍山市某公司全额赔偿维修费用。
鞍山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未查清损失与漏水的因果关系、维修费用是社区单方举证缺乏合理性、己方已尽到管道管理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对管道爆裂漏水的事实无异议,社区居委会提交的受损照片、维修清单、付款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损失真实且符合市场合理价格,鞍山市某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504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公共设施管理方应当定期对负责运维的设施开展检修,留存完整的检修、维护记录,若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主张存在不可抗力、第三方过错、受损方扩大损失等减责免责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财产受损方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拍摄现场照片、视频留存证据,若需紧急维修避免损失扩大的,尽量通知责任方到场见证,维修过程中留存好维修清单、付款凭证、正规发票等材料,便于后续维权主张赔偿;
- 小区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委会可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就小区公共设施受损事宜向责任方主张赔偿,业主也可配合社区留存相关证据,共同维护小区公共利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