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能拒赔商业险?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524号案例实务解读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能拒赔商业险?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5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将该情形纳入商业险免责条款的,是否只要有投保人电子签名就可认定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无需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524号生效判决解答:提示说明义务是保险公司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即便免责条款的提示需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实质标准,而非仅具备形式上的签名即可。本案中保险公司的电子投保流程仅要求投保人简单滑动页面、滑至底部即可勾选签字,未设置免责条款特别提示、停顿、强制阅读等功能,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投保人本人实际操作了投保流程,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就“交通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尽到了法定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真实案例

2025年5月23日,冷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某路段时,对向李某戊驾驶的摩托车滑倒后身体滑移被冷某驾驶的车辆碾压致死,冷某事发后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冷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冷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李某戊的四名法定继承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冷某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无需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流程仅为简单滑动勾选,无特别提示设计,不能认定尽到提示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8万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32777.5元,合计1012777.5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保险公司将法定提示义务简化为形式上的签名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52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保险公司设计电子投保流程时,应当对免责条款采取单独弹窗、加粗高亮、强制停留阅读、投保人单独确认等设计,完整留存投保操作全过程证据,避免后续因无法证明尽到提示义务被判定免责条款无效。
  2. 投保人投保时尽量自行操作投保流程,主动核实免责条款内容,切勿委托中介代操作后不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 发生交通事故后切勿逃逸,即便本案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仍有权向逃逸的侵权人追偿,且肇事逃逸还将面临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证甚至刑事责任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