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仍在原单位上班离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8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后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能否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894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不能仅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唯一标准,需结合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核心特征综合认定,但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劳动者具备法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若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将法定终止,此后双方建立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劳动者离职时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朱某2023年7月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后虽仍在原单位工作,但双方已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基础,且朱某系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完全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支付条件,故法院对其该项诉求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朱某于2016年9月20日入职鞍山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固定,报酬按月发放,日常接受公司的管理与安排。2023年7月,朱某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后仍在该公司继续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务协议》。
2024年5月17日,朱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次日正式离职。后朱某就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金、社保赔偿等事宜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朱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2016年9月20日至2023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朱某退休后继续在公司工作,离职时能否依据劳动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虽然判断用工关系性质不能仅以合同名称为准,需结合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综合认定,但劳动关系存续的前提是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朱某2023年7月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此后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前提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符合法定条件的解除或终止情形,朱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因朱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法定终止,后续劳务关系的解除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且朱某系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
裁判结果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辽03民终89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89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退休返聘人员需明确用工关系性质: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最低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缴纳等劳动保障规定。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伤亡责任、解除条件等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2. 社保权益主张需选对路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补缴社保属于社保征收机构的职责范畴,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者应及时向社保经办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补缴;只有当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明确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劳动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才会受理。本案中朱某主张的养老金赔偿、医保补偿,因未能举证证明社保不能补办及实际损失,故未被法院支持。
3. 劳动者主动离职需谨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无法主张经济补偿。若因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过错被迫离职的,需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