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签了劳务协议就不算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抚顺(2025)辽04民终6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新就业形态下,外卖骑手与平台加盟商签订《劳务聘用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承揽/劳务关系的,是否可以直接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4民终648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是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实质上的用工从属关系,而非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判定。
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名为劳务、承揽的协议,只要双方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双方均具备合法的用工、劳动者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就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聘用协议》,但卞某需要在抚顺某公司指定的区域配送外卖,遵守公司的奖惩规则,劳动报酬由公司按跑单量核算发放,配送业务本身也是抚顺某公司的核心主营业务,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因此不能仅凭协议名称否定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抚顺某公司为美团外卖平台的区域加盟商,卞某于2023年2月7日入职该公司担任外卖骑手,当日双方签订《劳务聘用协议》,约定双方为承揽配送服务关系,卞某自行配备配送工具,报酬按跑单数量计算。2023年2月19日卞某送餐途中摔伤,休养至2023年10月回到该公司另一站点继续工作,2024年3月正式离职。卞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卞某遂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双方签订了《劳务聘用协议》,是否还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判定劳动关系应当以双方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依据,而非仅依据协议名称。本案中抚顺某公司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外卖配送属于其主营业务范围,卞某需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则、在指定区域完成配送任务,劳动报酬由公司核算发放,双方具有明显的人身及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抚顺某公司主张卞某摔伤后自动离职,但未提交离职审批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确认卞某与抚顺某公司2023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抚顺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4民终64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不要因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就放弃劳动关系的主张,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派单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流水、工服工牌、奖惩通知等能够证明受用人单位管理的证据,发生工伤或用工纠纷时,可凭上述证据主张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对平台加盟类用工企业而言:仅靠签订劳务协议无法规避用工责任,若实际对劳动者进行考勤、派单管理、制定奖惩规则、发放底薪或补贴,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如需采用灵活用工模式,应当确保双方符合真外包的特征,不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的劳动管理,避免出现用工混同。
- 对所有用工主体而言:劳动者离职时必须办理正规的书面离职手续,留存离职申请、审批记录、离职交接单等材料,避免因未留存离职证据导致被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续,产生额外的用工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