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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损坏他人继承农村房屋以危房已出售为由拒赔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本溪(2025)辽05民终18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施工过程中损坏他人所有的农村房屋,侵权人以房屋属于危房、已出售给第三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5民终1807号生效判决解答: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针对本案中的两项拒赔理由:第一,关于案涉房屋为危房的抗辩,首先侵权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D级危房,也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已领取危房改造补助款应予以拆除,该抗辩缺乏事实依据;第二,关于案涉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的抗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案涉房屋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三位被上诉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财产权益,是适格的权利主张主体,侵权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第三,案涉鉴定报告因房屋已倒塌采取合理的背离事实假设符合评估规范,评估程序合法,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因此侵权人应当按照评估结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姜某、逄某1、逄某2系案涉41平方米农村房屋原所有权人逄某的法定继承人,2024年6月刘某甲驾驶钩机进行光伏施工时,扒塌案涉房屋墙角导致房屋整体倒塌。姜某等三人起诉要求刘某甲赔偿,经评估房屋损失为18245元。刘某甲上诉主张案涉房屋为D级危房、已出售给第三人杨某,鉴定报告程序违法不应采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首先刘某甲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为危房且已领取危房补助,其次案涉房屋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姜某等三人作为继承人享有合法财产权益,鉴定报告的背离事实假设符合评估规范,结论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驳回刘某甲上诉,维持原判,刘某甲应赔偿姜某等三人经济损失18245元,承担诉讼费、评估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5民终1807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农村房屋所有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即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权利人及其继承人仍有权就房屋损坏主张侵权赔偿;第二,主张案涉财产为无价值危房的,应当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危房鉴定结论、危房改造补助发放对应凭证等充分证据,仅凭口头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第三,财产损害评估过程中,因财产已灭失无法查勘原状的,评估机构按照合理假设作出的评估结论,只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即可作为定案依据,侵权人仅以存在假设为由否定评估效力的,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第四,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坏的,即便系受第三人指挥作业,也应当由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续可向指挥人员另行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